提供劳务者受伤,赔偿责任谁来担?

2025年04月02日 法治 文章字数:835 文章浏览数:

  在光伏项目工地摔伤的务工者李某,近日通过勉县法院先行调解+司法确认的创新模式,仅用7天便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。
  2024年1月,李某经工友介绍进入陕西某建设公司承建的50兆瓦光伏项目,从事光伏板安装工作。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,也未投保相关保险。同年12月,李某在3米高空作业时,因安全绳固定不牢坠落,导致尿道断裂、骨盆骨折。
  事故发生后,公司虽垫付3万余元医疗费,但双方对后续赔偿分歧巨大。李某主张误工费、护理费等损失15万元,公司则以临时帮工为由拒绝赔偿,矛盾持续升级。
  勉县褒联法庭启动府院联动机制,积极对接镇平安办、镇调委会、镇司法所召开联席会议,开出三剂调解良方。责任厘清剂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92条,明确公司作为用工方应承担80%主要责任,李某未规范使用安全设备负20%次要责任;成本核算剂:为双方算清三本账——诉讼时间账(预估6个月)、诉讼成本账(鉴定费+诉讼费约5000元)、企业信誉账(涉诉影响招投标);方案优化剂:创新采用先行调解+司法确认+当庭履行模式,将赔偿金协商为10万元并当庭支付。
  在法官指导下,双方在镇人民调委会组织下签订的调解协议,经法院司法确认后,具备强制执行效力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坦言:“这种模式既为公司节省诉讼费,保住企业现金流,又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,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我们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。”
  法官说法
  零工市场用工须筑牢三道防线,即契约防线,务必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安全保障等条款;保险防线,按《安全生产法》投保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;管理防线,用工方应进行岗前业务知识、安全知识培训,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。
  法条链接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一款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  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: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(王慧 张瑛)